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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

发表人:m浏览次数:1047发表时间:2017-11-1
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企业服务,进一步密切学校与企业的联系,培养企业所需要的高端技能型人才,实现校企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依据《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理事会的全称为:乌兰察布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企合作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由企业(行业)和学校本着平等的原则而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联合体,是学校与企业(行业)联系的核心与纽带。致力于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师资培养、学生实习和就业以及企业的员工培训、技术服务、人才需求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 本理事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恪守职业道德,积极开发职业人才资源,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形成以学校为平台,行业(企业)参与的“资源集成和利益共享”职教联合体,实现学校与企业信息互通、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体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宗旨。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沟通技术人才资源信息。理事会成员单位定期交流用工数量、人才素质规格要求等人才资源信息,为学校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 积极开展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的学历教育、各类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根据企业发展用人数量及对人才素质的要求等需求,学校组织好相关专业的招生工作,在有企业参与的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学校认真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努力使毕业生尽快适应企业的岗位需要,保证早上岗、快成才。 第六条 学校参与企业的人力资源培养,参与企业的在职员工的培养培训计划的制定,积极参加企业的培训教学活动,提供师资、场地、教学设施等条件,根据企业的用人需求,适时进行在职员工的岗位培训,使教育资源在校企间共享,此外,为企业的技术改造等提供人力及技术支持。 第七条 做好学生的教学实习与顶岗实习。理事会成员要积极与学校共建专业实训基地,积极为学生实习提供实训场地和项目、指导教师、安全保障及生活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优先在理事会成员单位内开展毕业生就业和企业用工招聘双向选择,学校要向企业推荐优秀、合格毕业生,企业在每届毕业生中优先选择录用毕业生。学校成为企业的人才库。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要共同探索企业人力的资本运作和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更好地完成校企理事会规定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组成;学校为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参加理事会的各企业为理事单位。理事会聘请德高望重的有关领导、专家、学者、企业负责人为名誉理事长或顾问。 第十一条 理事单位成员以学校邀请和企业自愿加入的办法产生。理事单位成员须填写“校企合作理事会理事单位登记表”,并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学校将向理事单位授牌(“乌兰察布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企合作理事会理事单位”)。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 1 名,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若干名。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的章程; (二)制定理事会内部管理制度;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年会; (五)商讨、决策校企合作的发展规划; (六)推选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七)决定理事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其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主持校企理事会日常工作; (四)向理事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设秘书长 1 名,负责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1人,工作人员若干名,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宣传、组织等工作。秘书处设在乌兰察布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置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部门及行业(企业)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落实,以及科研和技术服务、企业员工培养、技能鉴定、师资互聘等合作项目的联系、运作、管理和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 第十七条 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设置专业指导委员会,实现校企共同设计、共同制订、共同实施、共同评价和专业共建、人才共育的人才培养体系,具体负责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的研究确定,规划设计专业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参与指导审议专业的教材建设,不定期举行学术报告、讲座,介绍专业前沿知识和发展趋势,并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 第十八条 本理事会实行年会制,年会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四章 理事单位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理事单位成员的权利是: (一)共享学校发展与建设的信息; (二)参加本理事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受邀出席学校重大活动; (三)优先选择、聘用学校毕业生; (四)与学校共同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合作; (五)兼职教师享有相应的教师技术职务评聘的同等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单位成员的义务是: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 (二)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维护互助合作关系; (三)与学校共建校外实习基地,为学生到现场实习提供支持; (四)对学校专业建设、师资培养、技术进步、设备更新等提供指导和支持; (五)向学校推荐兼职教师。 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理事单位成员与学校开展共建活动,如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养、员工培训、技术服务以及提供学生奖学金等合作项目时,双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乌兰察布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企合作理事会首届理事大会通过后生效。章程的修订,须由理事会议代表超过半数通过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乌兰察布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企合作理事会负责解释。